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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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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

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依新規定,汽機車停車等候超過3分鐘,必須熄火關閉引擎,違反者罰款新台幣500元至2千元,成為全國第一個立法通過反怠速的縣市。

據中央社報導,台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規定,全面管制台南市公私立停車場或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的轉運場所及全市道路機動車輛,若是停車等候讓引擎持續運轉超過3分鐘,就依法開罰,機車500元,小型車1千元,大型車2千元。

不過,自治條例也有免開罰的排除條款,冷凍車及冷藏車可以怠速超過3分鐘,但不得超過30分鐘,12噸以上大貨車必要時可怠速60分鐘。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型客車可在乘客上車前20分鐘發動引擎,乘客下車後須立刻關閉引擎。

其他可怠速車輛,包括作業中的吊車、混凝土車、其他工程車、新聞轉播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醫療車、垃圾車、清溝車、拖吊車等。
若是車輛在道路行駛中,遇上交通管制、道路壅塞及交通事故,也能怠速。

市府環保局表示,台南市推動反怠速,普獲全市各界認同,國中小學逾6萬名家長簽署支持,30萬以上市民也知道這項政策,且表示支持。◇
舊 2008-10-02, 09:56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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