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感謝 yider 大的資訊傳授。
只是我想表達的癥結點是:
好比稅捐機關是 "明文" 規定逃漏稅為犯法,實務上有稽查的人力及技術的因素,有少部份的逃漏稅會被判定為 0 (表面上為無逃漏稅)。
但是由於十年以上的追溯期(?),只要事後被抓包,一樣要補繳及罰款。
算是以時間來彌補現行方法之不足。
而你的論點就好比因為現行方法只能抓逃漏稅大於 100 萬,
所以就"明文" 規定: 從此逃漏稅只要不超過 100 萬 都是 "合法"。
希望我舉的例子能表達癥結點所在。
引用:
作者yider
因為現在用的方法是FDA公佈的檢驗方法,如要取得其他國家的信任
使用有公信力的機關公佈的作法最為可靠
(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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