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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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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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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因為沒有訂標準,但有提供檢驗方法(GC/MS及HPLC-UV)
所以就某方面來說,檢驗不到,就算合格

個人相信衛生署當初的考量是這樣,才會訂一個比極限值高一些的標準
而這也正是衛生署白目的地方
直接規定三聚氰胺檢驗方法為HPLC-UV,那一般民眾就不會知道還有儀器檢驗極限這回事

一開始就公佈那個0.XXPPM的值,之後才說要訂2.5PPM為標準
然後引起各界攻擊臭罵,真是笨的可以

歐美應該是沒有訂標準,而只強調不可含有,也就是不可驗出
所以這個時候,我們的目標該放在歐美主要是用那種檢驗方法
就某方面來說,該檢驗方法的儀器極限,正可被認定為默認的標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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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9-25, 09:37 PM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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