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壞蛋
...刪
我要說的是, 在數字上, 那些文中的計算是正確的, 照這樣算出
來的攝取量確實遠低於TDI, 但是在概念上, 用這樣的計算結果去
推論衛生署所訂的標準是合理的卻無法成立, 原因如下:
由前述, 三聚氰胺應是有害物質而不是食品添加物, 因此才會
用TDI而不是ADI, 而對於兩者的管理邏輯是完全不同的, 對於
食品添加物而言, 可以消極的將ADI訂為安全的上限, 只要不超過
這個標準就容許添加, 但是對於有害物質而言, TDI應該積極的
做為警戒的下限, 也就是說至少要警戒到TDI的程度, 但並不限於
警戒到TDI的程度就算了, 其標準應該要低於TDI且越嚴越好, 直到
逼近到環境不可避免的程度 (例如容器的洩漏或動物體內的殘存)
但很顯然的, 衛生署的2.5ppm並不是依這樣的邏輯來設定的,
它並沒有盡力去逼近到環境不可避免的最嚴格程度, 也因此無法
真正排除人為添加的可能性, 而這就是衛生署最大的錯誤所在 --
它把一個有害物質用食品添加物的邏輯來管理, 同時這也是前述
計算文的盲點所在, 算出來的數字低於TDI, 並不代表這個標準
就是合理的, 因為那是TDI而不是A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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