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高橋炎介
Advance Member
 
高橋炎介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山道
文章: 317
引用:
作者惡蟲
對不起,插個嘴一下。

刑法304條並沒有修正,它依然有兩項。

看法條應該注意的是,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律條文依照條號分條,在各條之下可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款冠以一、二、三…餘此類推,目則是(一)、( 二)、(三)…等。

因此條文中,如果發現條文內容有分段,其中第一段即為該條第一項,第二段即為第二項,餘此類推。

像刑法第304條,304就是它的條號,又依其內容分為兩段,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則代表該條共有二項。『以強暴、脅迫…』此行即為該條第一項,而『前項之未遂犯…』即是該條第二項,故sparc10所說的304第二項確實是存在的法條,並未修廢。


感謝賜教.
單就此點向sparc10致歉.
__________________
=PCDVD認證分身=
是弄到你老豆還是你肛友還是你本人?那麼激動。
多練練吧,一個分身是不夠的,不要再否認囉!
對什麼樣的人說什麼樣的話嘛!
你該自問為什麼我對其他人不會呢?這個解釋滿意嗎?

對方先人身攻擊的怎麼沒看您主持正義呢?只會斷章取義對客觀的人是無效的。
繼續吧,記得每天每篇都幫我推喔,感恩。
舊 2008-09-24, 01:15 PM #4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高橋炎介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