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惡蟲
對不起,插個嘴一下。
刑法304條並沒有修正,它依然有兩項。
看法條應該注意的是,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律條文依照條號分條,在各條之下可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款冠以一、二、三…餘此類推,目則是(一)、( 二)、(三)…等。
因此條文中,如果發現條文內容有分段,其中第一段即為該條第一項,第二段即為第二項,餘此類推。
像刑法第304條,304就是它的條號,又依其內容分為兩段,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則代表該條共有二項。『以強暴、脅迫…』此行即為該條第一項,而『前項之未遂犯…』即是該條第二項,故sparc10所說的304第二項確實是存在的法條,並未修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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