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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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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引用:
作者高橋炎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C=2&LCNO=296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看來是併成一條了

你的小六法(書)有新過國家網站上的更新日期嗎?
不然你拿舊的來告知他人 只會造成他人混淆
因為每個人都可上國家網站查最新法規
但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查你手中也許是舊版的小六法(書)


總之 我想說的是
要玩文字遊戲 諸如像其他沒有一致性或不合常理的解讀
可以鑽的漏洞太多了


對不起,插個嘴一下。

刑法304條並沒有修正,它依然有兩項。

看法條應該注意的是,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律條文依照條號分條,在各條之下可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款冠以一、二、三…餘此類推,目則是(一)、( 二)、(三)…等。

因此條文中,如果發現條文內容有分段,其中第一段即為該條第一項,第二段即為第二項,餘此類推。

像刑法第304條,304就是它的條號,又依其內容分為兩段,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則代表該條共有二項。『以強暴、脅迫…』此行即為該條第一項,而『前項之未遂犯…』即是該條第二項,故sparc10所說的304第二項確實是存在的法條,並未修廢。
舊 2008-09-24, 12:27 P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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