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parc10
請問 你的問題就是我框出來的部份 對吧?
若是的話 我的答覆是 "不好意思 讓你失望了 這題我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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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parc10
個人認為 此時須從立法理由/最高法院判例/大法官釋字等等
去確認"恐嚇、催眠術"是否包含在第304條的"以強暴、脅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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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那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必須相類似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方法
就有經過立法理由/最高法院判例/大法官釋字等等去確認過嗎?
還是一樣是
其他,不同的法規有不同的解讀?
沒有一致性的話,如何解讀的標準是什麼?看法官爽不爽?
如果妨害性自主罪的
其他可以做判決書上的解讀
其他必須相類似於法條上所提到的才算
我只是用同理來對性騷擾防治法的
其他做解讀
也就是說(肩 腰 腿 唇 耳 頸 等等) 都可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而不犯法.
因為肩 腰 腿 唇 耳 頸等都不是相類似於臀,胸等隱私部位.
而恐嚇、催眠術本就不相類似於強暴、脅迫
否則224條何必把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都列出?
更不用說304條連
其他都沒提到
要注重法律規定阿!這不是你說的嗎?
引用:
作者sparc10
我的小六法(書)寫的是
第304條:
I.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 我才說 "...則該成立刑法第304條第二項的強制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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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C=2&LCNO=296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看來是併成一條了
你的小六法(書)有新過國家網站上的更新日期嗎?
不然你拿舊的來告知他人 只會造成他人混淆
因為每個人都可上國家網站查最新法規
但不是每個人都可以查你手中也許是舊版的小六法(書)
總之 我想說的是
要玩文字遊戲 諸如像
其他沒有一致性或不合常理的解讀
可以鑽的漏洞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