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高橋炎介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只要不是類似於臀部、胸部的部位
(肩 腰 腿 唇 耳 頸 等等) 都可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而不犯法.
是嗎? 請教sparc10大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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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你的問題就是我框出來的部份 對吧?
若是的話 我的答覆是 "不好意思 讓你失望了 這題我不會."
若你對此題有興趣的話 個人建議可從
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理由/最高法院判例/大法官釋字等等 去作進一步了解.
不過 我不知道如何利用網路資源查詢立法理由耶!! =.=
請知道的網友撥空說明一下 謝謝.
而最高法院判例/大法官釋字等等可去"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
網址如右:
http://nw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我的小六法(書)寫的是
第304條:
I.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所以 我才說 "...則該成立刑法第304條第二項的強制未遂罪."
引用:
作者高橋炎介
如果用的是 恐嚇、催眠術 呢?
既不屬性騷擾罪(非乘人不及抗拒)
也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被害人能抗拒之)
亦不構成304條未遂罪(非強暴、脅迫)
是否又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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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 此時須從立法理由/最高法院判例/大法官釋字等等
去確認"恐嚇、催眠術"是否包含在第304條的"以強暴、脅迫"中.
或者 要另外找其它法典/法條看看有無成立它罪了.
不好意思 這題我不太會.
若你有興趣 則可依上述建議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