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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橋炎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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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橋炎介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山道
文章: 317
引用:
作者sparc10
個人推測 若依你所假設的情形
則該成立刑法第304條第二項的"強制未遂罪."

304只有一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C=2&LCNO=296

第26章 妨害自由罪 304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如果用的是 恐嚇、催眠術 呢?

既不屬性騷擾罪(非乘人不及抗拒)
也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被害人能抗拒之)
亦不構成304條未遂罪(非強暴、脅迫)

是否又無罪?
__________________
=PCDVD認證分身=
是弄到你老豆還是你肛友還是你本人?那麼激動。
多練練吧,一個分身是不夠的,不要再否認囉!
對什麼樣的人說什麼樣的話嘛!
你該自問為什麼我對其他人不會呢?這個解釋滿意嗎?

對方先人身攻擊的怎麼沒看您主持正義呢?只會斷章取義對客觀的人是無效的。
繼續吧,記得每天每篇都幫我推喔,感恩。
舊 2008-09-23, 08:31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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