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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橋炎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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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山道
文章: 317
引用:
作者sparc10
個人推測 若依你所假設的情形
則該成立刑法第304條第二項的"強制未遂罪."

你當然可以對我有意見. 畢竟這是討論區 我就是想知道別人的意見才在此發表文章的.


對了 跟所有網友說一聲. 我找到本案的彰化地院刑事判決了.       
"97年度訴字第712號"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b4%b9%e9%8a%98

若本案的高院判決有公開的話 麻煩知道的網友告知其連結 謝謝.


(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雖確有摟抱並親吻A 女之行為,
然並未以相類似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方法為之...

妨害性自主罪 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必須相類似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方法.


同理

性騷擾防治法 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只要不是類似於臀部、胸部的部位 (肩 腰 腿 唇 耳 頸 等等)
都可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而不犯法.

是嗎? 請教sparc10大師 .
 
__________________
=PCDVD認證分身=
是弄到你老豆還是你肛友還是你本人?那麼激動。
多練練吧,一個分身是不夠的,不要再否認囉!
對什麼樣的人說什麼樣的話嘛!
你該自問為什麼我對其他人不會呢?這個解釋滿意嗎?

對方先人身攻擊的怎麼沒看您主持正義呢?只會斷章取義對客觀的人是無效的。
繼續吧,記得每天每篇都幫我推喔,感恩。
舊 2008-09-23, 08:16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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