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雖確有摟抱並親吻A 女之行為,
然並未以相類似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方法為之...
妨害性自主罪 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必須相類似於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之方法.
同理
性騷擾防治法 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只要不是類似於臀部、胸部的部位 (肩 腰 腿 唇 耳 頸 等等)
都可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而不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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