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高橋炎介
如你所言
如果犯人施用強制力 但被害人能抗拒之呢?
既不屬性騷擾罪(非乘人不及抗拒)
也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被害人能抗拒之)
所以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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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推測 若依你所假設的情形
則該成立刑法第304條第二項的"強制未遂罪."
引用:
作者高橋炎介
是與法官無關
但我對你這句有意見總可以吧
"法官會這樣注重法律規定 是因為他們想要做出公正且合法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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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然可以對我有意見. 畢竟這是討論區 我就是想知道別人的意見才在此發表文章的.
對了 跟所有網友說一聲. 我找到本案的彰化地院刑事判決了.
"97年度訴字第712號"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b4%b9%e9%8a%98
若本案的高院判決有公開的話 麻煩知道的網友告知其連結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