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老鬼
沒這麼復雜吧,基本上你反黃的部位跟本就只有對一半。
「強制猥褻罪」,若其他的含義非泛指沒列出的其1.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除了這各之外,後面那句你為什麼跳過?2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句話要合在一起看,「性騷擾罪」才能成立。
舉咧來說
今天男女朋友一起親吻、擁抱或觸摸,2的要件成立,1的要件不成立
至於你最後面那幾句胡說八道我連回也不想回了,你先把法律上對於猥褻行為的定義搞清楚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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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沒那麼複雜 怎麼 超過你大腦的處理能力?
之所以反黃是討論
"其他"是否是"並不只限用類似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才構成,不論行為者以何種手段"
為猥褻之行為已是確定了(你有沒有看全文? 還是理解力真的那麼差嗎?)
而且二句話要合在一起看 成立的是「強制猥褻罪」而非「性騷擾罪」(再次證明你沒在看)
是誰沒把定義搞清楚 ,自打嘴巴很爽吧.
不想回不要回阿 大佬 法律沒規定 我也沒拿槍逼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