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老鬼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241
引用:
作者高橋炎介
「強制猥褻罪」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騷擾罪」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要玩文字遊戲是吧

「強制猥褻罪」,若其他的含義非泛指沒列出的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同理,「性騷擾罪」除了親吻、擁抱或觸摸這三個動作 除了臀部、胸部這兩個部位
靠近嗅呢?掀裙子呢?盯著乳溝看呢?
肩 腰 頸 腿 耳 這些部位呢?
都不構成性騷擾


沒這麼復雜吧,基本上你反黃的部位跟本就只有對一半。
「強制猥褻罪」,若其他的含義非泛指沒列出的其1.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除了這各之外,後面那句你為什麼跳過?2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句話要合在一起看,「性騷擾罪」才能成立。

舉咧來說
今天男女朋友一起親吻、擁抱或觸摸,2的要件成立,1的要件不成立

至於你最後面那幾句胡說八道我連回也不想回了,你先把法律上對於猥褻行為的定義搞清楚再說。
舊 2008-09-23, 04:19 PM #3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老鬼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