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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ace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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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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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
我不是誰的分身,但我是真的被搞混了,因此發言請教...。
法律訂定都是立法意旨,若依照二審的見解似乎性騷擾防制法的那段條文跟強制猥褻的那段條文相當的雷同....那幹嘛需要性騷擾防制法?全部都強制猥褻就好了

我只是覺得既然是法律問題,就應該就法論法
不應該牽扯到什麼如果被害人是法官的誰誰誰之類的問題,如果被害人是法官的誰誰誰因此造成加害人被判得超過他應得的刑罰,那也是不對的
舊 2008-09-23, 10:58 A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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