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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橋炎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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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您的住址: 山道
文章: 317
引用:
作者sparc10
並非如你所說.
事實上 "性騷擾罪"與"強制猥褻罪"都是違反被害人意願.
不過 "性騷擾罪"是 "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行為".
而 "強制猥褻罪"是 "犯人施用強制力 而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
本處所指的"強制猥褻罪"是"刑法第224條."與"刑法第224-1條"

如你所言
如果犯人施用強制力 但被害人能抗拒之呢?
既不屬性騷擾罪(非乘人不及抗拒)
也不構成強制猥褻罪(被害人能抗拒之)
所以是無罪?

引用:
作者sparc10
這與法官無關.
若你覺得三年太少了 不夠公正
請向訂定法律的"立法院"抱怨.

是與法官無關
但我對你這句有意見總可以吧
"法官會這樣注重法律規定 是因為他們想要做出公正且合法的判決!!"

引用:
作者drasil
在法律還沒有把人定罪之前,不管是原告與被告都是在公平的立足點上。
某些「文字遊戲」是正當程序的需要,並非只是法官們的個人愛好。

你相信如果這小女孩是法官的女兒依然會一樣的判決?
 
__________________
=PCDVD認證分身=
是弄到你老豆還是你肛友還是你本人?那麼激動。
多練練吧,一個分身是不夠的,不要再否認囉!
對什麼樣的人說什麼樣的話嘛!
你該自問為什麼我對其他人不會呢?這個解釋滿意嗎?

對方先人身攻擊的怎麼沒看您主持正義呢?只會斷章取義對客觀的人是無效的。
繼續吧,記得每天每篇都幫我推喔,感恩。
舊 2008-09-23, 09:23 A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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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橋炎介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