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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我承認我閱讀能力有問題。
請問什麼樣的行為是只符合性騷擾卻不符合強制猥褻?
"二審合議庭認為強制猥褻的定義,並不只限用類似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才構成,不論行為者以何種手段,只要違反被害人意願,即成立本罪。"
"「強制猥褻罪」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焦點放到或其他這三個字二審的見解不能說有問題
"「性騷擾罪」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我相信符合這個法條的狀況也都符合違反被害人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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