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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dacke-Dees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551
引用:
作者老鬼
很明顯的一審跟二審的差別是在於
一審時沒有提到「雙手抱緊少女」「少女遭猥褻時曾推開廖,顯示廖違反少女意願」
這才是強制罪不成立的原因,問題跟本不在法官身上

舉例來說:
今天色狼在路上看到美女,趁她不備襲胸一秒就跑,這算性騷擾罪
今天色狼在路上看到美女,一把抓住她讓他不能動彈再撫摸胸部,這算強制猥褻罪

從前面的討論看來,整件事很簡單明瞭,老是有人被腦殘的記者用煽風點火,唯恐天下不亂的報導誤導,實在不知道該說什麼。


"〔記者阮怡瑜彰化報導〕彰化縣廖姓男子強行「舌吻」前妻十三歲的女兒五秒鐘,彰化地方法院三位已婚女法官認為並未構成妨害性自主罪,判決廖某無罪。檢方不服,已提上訴。

教育部兩性平等委員會委員郭麗安聽聞該判決後說,在「庶民」眼中,廖姓男子的動機與行為就是妨害性自主罪中的「猥褻」,法官卻判無罪,「這些法官都應該再接受性別意識教育。」員林警分局家暴志工隊長張雪如也諷刺,三名女法官應該獲得被告「舌吻」一個以示感謝!

志工諷:被告應舌吻3女法官

該案發生於去年九月,廖某前妻帶著與他人生下的十三歲女兒,又回來與廖某同居,平日三人共擠一張床,案發當晚,廖某趁前妻不在,靠近背對他側躺的小女孩,將小女孩扳身面向自己,隨即強行舌吻小女孩約五秒鐘,小女孩嚇得推開廖某,並問:「爸爸,你要幹嘛?」廖某才放手離開。

事後小女孩家人報案,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的強制猥褻罪將廖某提起公訴,但該案經三名六年級已婚女法官合議後,認為廖某只觸犯性騷擾防治法「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而性騷擾防治法為「告訴乃論」,小女孩的媽媽並不願提告。

合議庭認為,強制猥褻罪構成要件是「加害者施以強制行為,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權」,但該案中小女孩被摟抱、親吻時,還來不及感受到性自主權受壓制或影響,廖某行為即已結束,因此未達犯罪構成要件,應宣告無罪。

檢上訴:動機與行為明確猥褻

檢方上訴理由指出,廖某是在小女孩推開並質問他後才停止侵犯,案發的五秒鐘,小女孩已處於無法抗拒,否則為何會推開?這顯示小女孩已有性自主權遭妨害的觀感。況且以舌頭伸入他人口腔親吻,不僅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也會使一般人產生厭惡或羞辱感,屬猥褻行為明確。

員林警分局家暴志工隊長張雪如說,彰化地院一再做出這類負面教育的判決,根本就是鼓勵並縱容犯罪,「若遭強行舌吻的是女法官本身,她們還會堅持這樣的判決理由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7/78/122vk.html


"另依被害人於合議庭審理中所述:被害人係其母帶往被告(即其母前夫)住處寄宿,對被告尚以父親相稱,亦自承對被告有家人的感受,是以案發當日被告摟抱時,主觀認為係親子間之互動,直至被告突然以舌頭伸入被害人口腔,被害人直覺有異而將被告推開。是故,合議庭據此而認被告自始均未對被害人施以任何強制力之舉動。"

http://jirs.judicial.gov.tw/GNNWS/d...p?sdMsgId=11665

是記者腦殘?
還是你的閱讀能力有問題!
偶幫你話重點好了........
舊 2008-09-22, 04:26 PM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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