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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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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nnywalker
我再po一次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
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
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
.
.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
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
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
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
意見,供裁決參考。


借用一下您所引的法規,
第12條中寫的是"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所以就算只超速1公里,還是可以罰,當然也可以不罰,一切取決執法者的心情
所以法規最好還是修正一下,不要有這種模糊地帶,不然不管怎樣都有機會被罰
舊 2008-09-22, 01:28 PM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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