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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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wearthling
確實可能會送辦,記得以前在某KISS網站就看過例子,
有女網友大方分享自己的性經驗,可能是反映太熱烈,
結果被條子盯上送辦起訴,所以低調才是王道啊~
刑法235條中猥褻物品的定義非常主觀,
只要認定足以引起****就辦,行政裁量的空間很大,
這法條一直都是警察做業績的好朋友~
兒福法29條算是新幫手,我看過有人徵砲友也被抓起訴的例子,
原因是有****易的"嫌疑",就是說即使表明非性交易也不一定能躲過,
這法條到後來幾乎不需要明確證據,好像極權國家在抓思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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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誰的****? 法官? 警察? 還是鄉民?
又法官在判決時如何認定做這些行為會引起"他人"****?
難道法官有讀心能力...
精蟲沖腦的只看臉就能產生****, 性無能的就算在他面前脫光也沒反應
這樣又該怎麼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