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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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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
契約需要雙方意思合致才成立
光只有樓主一人的簽名
契約尚未成立
可先行通知對方
你要撤銷契約(要保留證據 證明你在對方未承認前即已撤回要約)
違約金部分
因為契約不成立 沒有違約問題

契約成立 才會有事後的違約問題

民法162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
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
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相對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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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9-06, 12:29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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