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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73
引用:
作者Shinnher
.......

我覺的契約是雙方平等,
但這個契約...

1.提前半月讓他們施工免租金

2.不破壞建築安全結構條件下, 可隨意施工,
不用告知屋主和徵求同意, 以後也不用復原

3.契約到期不交還房屋的話, 只能要求相同租金賠償

4.契約到期前6個月未通知他們不續約..就算自動延展契約三年
(契約有定..期內每年租金多少, 物價一直漲, 一不小心忘了通知, 就虧三年)


那為啥......簽......

簽了再後悔?

約定都當放屁嗎?
舊 2008-09-06, 12:52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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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