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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urop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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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259
之前5秒無罪的是檢察官依強制猥褻提起公訴,才會去討論"強制"的問題,
且被害人後來不想再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告,所以沒罪...

因此,襲胸5秒,被害人可以依"性騷擾防治法(95年2月5日實施)"提告,
第二十五條 (罰則)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
  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除非被害人不想告,不然一定有罪的,新聞報導不能只看標題...
舊 2008-09-03, 03:59 A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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