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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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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tc.gov.tw/ShowNews3.asp?ID=3534

民國 97 年 06 月 11 日 第 2 則


不禁止遠傳電信公司與數位聯合電信公司結合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11)日第866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公司)擬與數位聯合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數位聯合電信公司)逐步達成經常性共同經營之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遠傳電信公司與數位聯合電信公司主要業務分別係經營第一類與第二類電信業務。本案結合事業擬先以簽署合作備忘錄之方式,就雙方產品進行交叉銷售及行銷資源分配等共同規劃,日後並研擬提供由ISP數據通信接取服務與行動網路整合之多元化產品,本結合案實行後參與結合事業將於電信產業經常性共同經營,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結合型態。又,遠傳電信公司96年度於行動電話服務市場之占有率逾四分之一,符合同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另參與結合事業上一會計年度(96年)銷售金額超過已達同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申報門檻要件,且無同法第11條之1所規定除外適用情形,依法應向公平會提出申報。

  公平會指出,本案屬行動通信業務與ISP數據通信接取服務業務市場之結合,在新型態行動通信經營體系之發展下,此種異質化網路結合之情況勢必更加頻繁,且市場上已有中華電信公司及台灣大哥大公司兩大電信事業集團陸續完成相關整合,本案參與結合事業進行整合加速市場競爭,且使網路電話、Wi-Fi(Wireless Fidelity)及WiMAX(Worldwide Interoperability Microwave Access)等先進技術及創新服務擁有更多發展空間。由於本案結合實施後,對於市場結構與競爭程度尚無實質減損,其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舊 2008-08-29, 02:40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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