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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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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2
引用:
作者lompt
你絕對弄錯了
法規往下看就知道了
對於你的誤會
原本就有特地分章喔
第 三 章 慢車
第 四 章 行人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
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一個想到的是攤販的車...
舊 2008-08-27, 11:38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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