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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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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2
引用:
作者TRG-pro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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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謂汽車,包含機器腳踏車(機車)。
2.所謂<依規定>,就分別界定該車種應使用安全帶或安全帽了,並無矛盾。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 "下列情形之一"
舊 2008-08-27, 10:50 PM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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