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polcar.epa.gov.tw/public/epa2_1.asp
第 七 條
經人民檢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檢驗之案件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定污染減量成效績優者,檢舉人得領取獎勵金、獎章、獎品、獎狀、錦旗、獎牌等獎項。
二人以上先後不同日檢舉同一案件或同一日舉發同一案件,僅獎勵最先檢舉者。
符合下列規定之檢舉案件,檢舉人每案得領取獎勵金新臺幣三百元:
一、檢舉人對同一輛有污染之虞車輛,檢附
三張以上不同距離拍攝之照片,且每張照片均可清晰顯示拍攝日期、時間、地點、車號、背景及排煙污染情形嚴重供佐證者。
二、前款佐證照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據以評定確能顯示被檢舉車輛有污染之虞者。
三、檢舉人留下身分證統一號碼者。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