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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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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中看不出當事人是台中市的居民,僅敘述"林姓女子搭友人汽車在福星停車場外",不知是如何判斷當事人是"台中市的女生"?文中僅可判斷發生地點在台中市。
2.印象中以前當兵時,若便衣憲兵要登記違紀,當事人是可以要求對方出示證件,但若遇制服憲兵執勤便無人質疑其真假,其制服便已代表其職務,若當真有人穿制服假扮憲兵執勤,那將構成違法。因此依《警察人員職權行使法》穿制服執勤,不須出示證件應該是可能的。
3."因停車場外大排長龍、交通打結,到場執勤的西屯派出所警員施淵元在場疏導",當民眾不服從警員交通疏導時,執勤的警員要求出示駕照、行照等證件,是不是也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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