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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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朋友說過一個撞死人的案例,只針對賠償的問題有一些想法,
對方除了強制險 150 萬外還有保第三責任險 200 萬
對方想要拿 10 萬出來和解,也就是總共 360 萬
死者的家人不接受和解,理由是撞死人哪有拿 10 萬出來就可解決的
執意要告對方傷害讓他去坐牢,
(我聽他講好像 強制險 150 萬還有第三責任險 200 萬可以先拿)
我覺得這中間有可議之處,
對方有加保第三責任險 200 萬不就是為了擔心怕真的撞死人賠不出來才保的嗎?
透過保險來分擔他的責任,
應該說如果對方沒有保險,其實他也賠了 210 萬
再舉各例子,如果我保第三責任險 500 萬 大約 1310元(以投保三年沒有出險來算)
那等於被我撞死的人至少有 650 萬 可以理賠,
是不是也同樣可以要求我一定自己要出一部份的金額(例如 100 萬)才算有誠意,
萬一我經濟不好賠不出來,豈不是保與不保只要出事我就要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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