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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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喔喔喔......
我覺得台灣還好耶
為了數千到數萬的新台幣客人嗆說要見官,告上法院
原則上沒人會相信吧......
律師費夠買幾台新電腦了......
可是美加地區......
不同耶......
律師可以主動找客人
也以可約定告的成賠償費用分帳
我想應該會很熱鬧
各種服務業要格外小心......尤其是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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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告來啊 當初可是黑字白紙的契約 一條條寫的清清楚楚
之前還一個客人 也是類似的情況 電腦重新安裝 全都弄好了 才說
我的EMAIL咧 (OUTLOOK) 我幾百年的EMAIL都在裡面 怎麼沒看到了
小姐 你當初可沒說要備份哦 黑字白紙寫的清清楚楚 備份部份沒寫 EMAIL
也是鬧很久 囉哩八唆的
後來也是不了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