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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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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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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aiwan08
是這樣嗎@@
我以為名片只是行銷"自己"用的
謝謝告知

但是...如果名片上印的資訊跟契約的資訊互有牴觸時,要以哪個為準@@
例如名片上印七天鑑賞、契約上寫十天鑑賞,顧客在大八、九天要求退貨,那是以哪個為基準@@

法律會以最有利於消費者的方式解釋
也就是十天

如這串的事件,店面購買不具七天鑑賞期,這是法律上寫的,但如店家跟消費者另有約定
則以該約定為主,所以如果你能要到十天鑑賞期,那將以十天來解釋,而非名片上的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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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8-07, 10:19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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