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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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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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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taiwan08
如果他是印在買賣契約上的話,那那店家就可以稱作爛店、黑店之類的

但是他是印在名片上,名片沒什麼特別意義,更不可能稱名片為『廣告』

記者寫的東西看看就好,不用太認真

畢竟沒人看到所謂的『買賣契約』


名片上的任何資訊也是廣告,也是契約,不是買賣契約才算
正如同買賣房屋時,保留所有的dm是有幫助的,因為dm上所寫的任何事項,都可視為契約的一種

店家的名片,常常會在上面記載一些店家資訊
如賣小吃的,上面會有賣那些東西跟價錢
而這次事件的店家,在名片上寫了七日內包退,只扣2%手續費
這很明顯是幫店家行銷作****,更是契約的一種,所以記得,不要以為這些小東西上的資訊可以無視
在現今法律上,那些文字是有契約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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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8-08-07, 09:01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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