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arksnow
對內容有點存疑
以這來說
根據上述原則,駕駛人若未帶行照或駕照,汽機車牌照汙穢,未依規定按鳴喇叭等都將被列入微罪,除非影響交通安全,七月起將不會再告發了
車牌污穢不罰? 那我把牌照拿泥巴油汙塗一塗,照相都不用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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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看他的涵義...
1(a).有彈性...所以不是到很誇張的地步,可能放過。
1(b).整台車子很乾淨,只有牌照一堆泥?合邏輯?
2.如果僅有污損,何來照相?
如果被照,而不在上述情況下,那就不是微罪。
如果你是駕駛人你會願意污損車牌以換取肇事逃逸?
行人不走斑馬線,你會故意輾過去?
機車騎士未打方向燈轉彎,你難道跟他拼了?
這樣說法彷彿開車上路就是準備殺人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