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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新店市福園街13號
文章: 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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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A賣家可以,B賣家不行這種事情不要覺得好像是賣家的不對,畢竟法律就是法律,萬一被開罰你要他跟你收還是自己吸收?這種東西既然在大眾捷運法明文規定,那就不在是捷運站的問題,問題出在訂法律的人身上.畢竟法律就是法律,沒有必要一定要去惹這種麻煩.
而且嚴格的計算成本的話時間也都是一個成本,其實都已經在網路上買東西了,除非店家在你家附近,不然自取真的是最不經濟的選擇.算上車資省不了幾塊錢外,又要浪費兩個人等來等去的時間,中間可能還要用手機連絡一下,到底划算不划算?!可能要先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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