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責任歸屬
瀏覽單個文章
someone_love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24
Thumbs down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ode=B0000001

第 一 款 契約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貼這個是因為

賣方認為這筆買賣沒有簽署任何白紙黑字

不是'契約'

請看好最基本的'民法'規定


下面在繼續討論

賣方惡劣的的要求

本人於前天禮拜1晚上以及之前pm都告知賣方

1.只要物品有任何外觀毀損 金手指燒焦 晶片壓壞 --- 不用任何賠償

2.只要東西到賣方手上還都是好的 賣方可再次賣出 本人絕不過問

結果賣方不斷提出

3.物品有問題是雙方的責任 必須一人一半負責


今天賣方收到物品(本人自費寄回)

來電告知

1.風扇螺絲不見一顆

2.顯示卡一邊電容焊接較緊 一邊較為蘇鬆

3.顯示卡風扇不會轉動

要求一人一半責任


請問合理嗎?
舊 2008-07-30, 07:57 PM #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omeone_love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