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ode=B0000001
第 一 款 契約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貼這個是因為
賣方認為這筆買賣沒有簽署任何白紙黑字
不是'契約'
請看好最基本的'民法'規定
下面在繼續討論
賣方惡劣的的要求
本人於前天禮拜1晚上以及之前pm都告知賣方
1.只要物品有任何外觀毀損 金手指燒焦 晶片壓壞 --- 不用任何賠償
2.只要東西到賣方手上還都是好的 賣方可再次賣出 本人絕不過問
結果賣方不斷提出
3.物品有問題是雙方的責任 必須一人一半負責
今天賣方收到物品(本人自費寄回)
來電告知
1.風扇螺絲不見一顆
2.顯示卡一邊電容焊接較緊 一邊較為蘇鬆
3.顯示卡風扇不會轉動
要求一人一半責任
請問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