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snskyline
什麼叫理所當然???
那麼修訂之前的公家機關所僱用臨時人員是算什麼??
何來不平等對待?為何要爭著進入勞基法適用範圍??
既然沒有不平等,那為何後來又讓公家機關所僱用臨時人員進入適用範圍??
法律定了,就完美了嗎?不適用範圍就不能爭取嗎?
既然沒有不平等,勞委會勞基法擴大適用政策是怎樣??打自己嘴巴嗎??
資遣費後走人?這麼簡單喔。
你來付這段時間的提撥退休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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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搞清楚,這些職棒球員是簽約來打球的,約滿不續約的話就只能走人,
沒有資遣費的問題.如果提前解約,那也要看合約內容而定.哪一國的職棒
球員有退休金可領的你告訴我?
至於你提的"勞委會勞基法擴大適用政策",人家那是擴大包含公家機關的
約僱人員,職棒球員是公家機關人員嗎?簡直是莫名奇妙!!
要爭取適用勞基法也行,那也要等法律修改後再說,在此之前還是按照現有
制度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