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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7
引用:
作者skyeric
不平等?真奇怪的說法.既然不在勞基法規定的勞工範圍內當然不受
勞基法保障,這是理所當然的事,何來不平等對待之事?

況且這些職棒球員根球團簽約前難道不知道職棒運動員的現實命運,
這麼說以前被球團釋出的球員又該怎麼說呢?

要照勞基法走也行,反正公司要結束經營,員工依法領法定基數的資
遣費後走人.如此而已.


什麼叫理所當然???

那麼修訂之前的公家機關所僱用臨時人員是算什麼??
何來不平等對待?為何要爭著進入勞基法適用範圍??
既然沒有不平等,那為何後來又讓公家機關所僱用臨時人員進入適用範圍??


法律定了,就完美了嗎?不適用範圍就不能爭取嗎?

既然沒有不平等,勞委會勞基法擴大適用政策是怎樣??打自己嘴巴嗎??




資遣費後走人?這麼簡單喔。

你來付這段時間的提撥退休金嗎?
舊 2008-07-26, 11:31 PM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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