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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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Cudacke-Dees
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public/Data/safety/safety-2/007.jpg
事實上就算是每小時 20 公里的慢速,
安全距離都有 9 公尺,
最好的安全距離是有這種標準,
然後計程車還會沒辦法硬切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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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Blue MarlBoro鼓掌
九公尺的車距不是給這輛計程車用的
依法及相關解釋 ,該速度下若無 9+9公尺 ,該計程車不可變換車道
如果該計程車駕駛拿這九公尺跟警察盧 ,那就是 他-該-死 ,如果警察聽不懂 ,請找法官 ,法官會讓他們 死 一 雙
http://www.maillist.com.tw/maillist...0111225758.html
行駛高速公路 插隊時未保持車距 罰3000
記者陳怡如/台北報導
國道公路警察局昨天表示,死亡車禍大多數和未保持安全車距及任意變換車道有關,因此一月起將加強宣導變換車道時要讓直行車先行,三月起強力執法,只要駕駛人插隊時未保持安全車距,導致後面的車輛踩煞車,一經舉發就會被處三千元罰鍰。
配合警政署今年起全面推動絕對路權制度,國道公路警察局也將落實執法,凡是用路人變換車道時未讓直行車先行,都將處三千元罰鍰;在舉發方式上,國道公路警察局表示,將以後方車輛煞車燈是否亮起為認定標準,因為如果後車緊急煞車,代表插隊的駕駛人未保持安全車距,即可視為違法。
【2004/01/01 聯合報】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5條 :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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