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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oyi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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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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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arksnow
這應該可以適用吧?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J017000120

名稱: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20 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請教一下法律知識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是說若有損壞,如:不可抗拒之因素或人為損壞(如拆封或是不見了)都不必負責?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是說廠商假如超過一個月才來取回,就可以合法不予接受?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
這句話不太了,是指可以索要保管費等費用?


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這當然!如果還要我自己貼郵費,那絕對是免談滴
舊 2008-07-24, 03:04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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