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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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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0
呵呵...

看到一些所謂的推論.推理盡是如此 實在是......

小弟以下簡論之

1. 親吻臉頰與舌吻等同?(你最好回去跟你媽媽.姊姊.妹妹舌吻,然後OK再來發砲,OK?(記得NPNT))

2. 強制猥褻的判定與性騷擾得界定卻有模糊地帶,但它不是法官拿來造成被害者二度傷害與塘塞之詞;法官法條知道的多(考試時背的多),但不代表邏輯觀念不誤

3. 如果環抱加舌吻5秒都還無法定一個加害傷者(同居人)傷害未成年少女的心思與人格發展,那顯然這個法官心態與思考邏輯有些偏差

4. (依據某些"高級人類"推論: 親吻臉頰與舌吻是近似或者雷同)那下次有小姐在更衣室(或者寢室)換衣(裸睡或者穿絲帛)時,剛好一偷窺者(下面的機乖弟弟早硬了)在一旁偷窺,隨即趁其不備將它的機乖弟弟以迅雷不及掩耳強行插(頂)入(可能在洞口,但也有可能龜頭已在洞內),該女子驚痛或發覺並反抗已是3秒之事,在反抗剎那該偷窺者即刻放手,並快速離開現場.....所以依據該案法官的邏輯觀念與判決觀點...應該是"性騷擾"


只能說台灣有部分法官只有私我立場與偏頗的邏輯觀念...簡直一整鍋跟行為偏差高中生差不多
 
舊 2008-07-11, 08:13 AM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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