噗,這個聯合報跟我想的一樣說,因為我也寫了司法信箱去問彰化地院為啥不公布判決書,彰化地院不理我就算了,發這新聞稿是啥意思,一方面說法官已經詳盡說明理由,然後又說上訴書要不要公布是檢察官的事情,挖哩勒那這個判決的判決書既然已經詳盡理由表示可以受到社會公共的監督,為何不公開???!!還扯到檢察官的上訴書,整個就是鬼扯,你的判決書是否受公評跟檢察官的上訴書有什麼關係= =||。
隨便在司法院查詢系統打上猥褻兩個字,一堆未滿十四歲的妨害性自主的判決書一堆,然後彰化法院跟大眾說這是不公開的案件???是偵查不公開還是審判不公開???根本就是荒謬,為了 保護個人資訊或是保護兒童以及青少年早就有技術性事項可以防止,我不客氣的講,這個判決一定有鬼,官官相護。
引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7月8日新聞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針對聯合晚報97年7月7日標題「襲胸10秒無罪 舌吻5秒也無罪 判決挨批 法院不檢討→搞封鎖」報導之回應說明:
一、報導本院「搞封鎖」過濾判決書乙事,本院基於判決係可受公評之事,從無召開法官會議或庭務會議討論,也無人建議過濾判決,更無「登門拜託」彰化地檢署乙事,特予澄清。
二、基於憲法第80條審判獨立之精神,司法院刑事廳從未透過行政監督程序要求本院對類似判決之文字、用語作重點把關與修飾。
三、相關引起爭論之判決,法官均已詳盡說明心證形成理由,檢察官如不服各該判決,提起上訴,乃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之職權,本院對於檢察官就個案是否提起上訴、是否將上訴書對外公佈,予以尊重。
四、「民刑分流」為司法院訂頒之政策,審判長均為從事刑事審判多年之實任法官,且案件無論大小,法官均盡責進行評議,尤其社會矚目案件,更不可能輕率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