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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race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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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基隆
文章: 27
引用:
作者Lisa Hsu
只有不相干冷血父權沙文的男性,才能說出"如果未成年被害人真的感覺受到很大傷害"
好像覺得男人褻玩未成年少女,其實沒什麼了不起。明明判強制猥褻就能救了小女孩,還要推到法律漏洞上

國外當法官,要出社會就業一陣子才能當,就因法律判斷要顧到法理情,那有這樣放任小女孩會被繼續加害,還輕判的。

就小女孩來說,如果她生活費由繼父提供,天天要與繼父相處,她提告意願一定很低。就常聽到保母虐待小孩或老人,但出錢雇用者往往很晚才知道。這是因小孩或老人怕保母或看護報復,以至不敢告訴母親或子女自己被虐。

台灣習慣把兒女當父母財產,所以要改很難。國外一看到小孩有不正常傷口,社工就把小孩帶走,讓小孩經濟上不必再依賴父母,就是有考量到這一層。

一個成年男子強抱起一個女童親臉頰算不算性騷擾?
一個父親抱起他的女兒親臉頰算不算性騷擾?
假如一個莫名其妙的人去告了這個父親,這個事件裡面真的有人被性騷擾了嗎?

性騷擾本來就是很個人很主觀的東西,旁人很難說一定是有性騷擾還是不算性騷擾,不要什麼都扯到什麼沙文主義之類的...

法理情 法字在最前面
法律怎樣規定就怎樣判決,那有什麼法不是這樣規定,但是因為不合情理所以可以自行擴張法律解釋的道理
引用:
作者sparc10
從上下文關係來看 horace0110網友的回覆是要指出,
把"告訴人"放寬成"一般人"不妥 應該只放寬成"社工等人員".
而"如果未成年被害人真的感覺受到很大傷害"應為用詞不當 而非其本意.

感謝您的幫忙解釋,但我真的是那個意思,只是可能用詞不夠精準
我的意思是所謂的被害人自己真的有感覺被性騷擾的感覺
舊 2008-07-10, 10:19 PM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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