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不相干冷血父權沙文的男性,才能說出"如果未成年被害人真的感覺受到很大傷害"
好像覺得男人褻玩未成年少女,其實沒什麼了不起。明明判強制猥褻就能救了小女孩,還要推到法律漏洞上
國外當法官,要出社會就業一陣子才能當,就因法律判斷要顧到法理情,那有這樣放任小女孩會被繼續加害,還輕判的。
就小女孩來說,如果她生活費由繼父提供,天天要與繼父相處,她提告意願一定很低。就常聽到保母虐待小孩或老人,但出錢雇用者往往很晚才知道。這是因小孩或老人怕保母或看護報復,以至不敢告訴母親或子女自己被虐。
台灣習慣把兒女當父母財產,所以要改很難。國外一看到小孩有不正常傷口,社工就把小孩帶走,讓小孩經濟上不必再依賴父母,就是有考量到這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