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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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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蔡英文和寶和會!
文章: 819
引用:
作者Lisa Hsu
只有不相干冷血父權沙文的男性,
才能說出"如果未成年被害人真的感覺受到很大傷害"
好像覺得男人褻玩未成年少女,其實沒什麼了不起。

從上下文關係來看 horace0110網友的回覆是要指出,
把"告訴人"放寬成"一般人"不妥 應該只放寬成"社工等人員".
而"如果未成年被害人真的感覺受到很大傷害"應為用詞不當 而非其本意.

引用:
作者Lisa Hsu
明明判強制猥褻就能救了小女孩,還要推到法律漏洞上

刑法第一條就規定"罪刑法定" 也就是法官一定要照條文判刑.
強制猥褻罪若要成立 則被告須有使用強制手段!!
依據[新聞稿 970627] 被告於摟抱時,突然以舌頭伸入被害人口腔...
此行為不算強制 算偷襲.
因此 法官依法不能判其"強制猥褻罪"成立.

引用:
作者Lisa Hsu
國外當法官,要出社會就業一陣子才能當,就因法律判斷要顧到法理情,
那有這樣放任小女孩會被繼續加害,還輕判的。就小女孩來說,如果她生活費由繼父提供,
天天要與繼父相處,她提告意願一定很低...台灣習慣把兒女當父母財產,所以要改很難。
國外一看到小孩有不正常傷口,社工就把小孩帶走,讓小孩經濟上不必再依賴父母,
就是有考量到這一層。

社會局歸行政院管 那行政院不該想辦法避免類似情況嗎?
法官依法律審判 那立法院不該立各更好 更完善的法嗎?
這件事難道只靠法院就能處理嗎?
     
      
舊 2008-07-10, 08:16 PM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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