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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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horace0110
我想這些法律雖然都是隨著時代在進步的,但是法律也許只能代表一部份的正義,永遠都會有漏洞也永遠都可能會延伸新的問題的。
不過您的思考方向很棒。我想如果未成年被害人真的感覺受到很大傷害,但他的法定代理人不願意提出告訴,也許是不是可以由政府單位的社工之類的人出面經由被害人同意來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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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不相干冷血父權沙文的男性,才能說出"如果未成年被害人真的感覺受到很大傷害"
好像覺得男人褻玩未成年少女,其實沒什麼了不起。明明判強制猥褻就能救了小女孩,還要推到法律漏洞上
國外當法官,要出社會就業一陣子才能當,就因法律判斷要顧到法理情,那有這樣放任小女孩會被繼續加害,還輕判的。
就小女孩來說,如果她生活費由繼父提供,天天要與繼父相處,她提告意願一定很低。就常聽到保母虐待小孩或老人,但出錢雇用者往往很晚才知道。這是因小孩或老人怕保母或看護報復,以至不敢告訴母親或子女自己被虐。
台灣習慣把兒女當父母財產,所以要改很難。國外一看到小孩有不正常傷口,社工就把小孩帶走,讓小孩經濟上不必再依賴父母,就是有考量到這一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