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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ar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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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蔡英文和寶和會!
文章: 819
引用:
作者Lisa Hsu
引用:作者horace0110
要判強制性騷擾需要檢察官提告,一般來說不是法官認為應該告什麼就可以改為告什麼的。

你沒看樓主轉貼的新聞嗎?
正是檢察官提出強制猥褻罪,法官認為這雖違反小女孩意願,但不構成強制猥褻.
認為這是性騷擾,但性騷擾是告訴乃論,小女孩母親不願提告.

Lisa姐講的是前段,"被害人提告"此行為在法律上為"告訴".
horace0110網友講的是後段, "檢察官提告"此行為在法律上為"公訴".

二位說得都沒錯啦 詳見下圖.
"告訴"-->"偵查"-->"公訴"-->"審判".
     
      
舊 2008-07-09, 06:01 P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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