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horace0110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基隆
文章: 27
引用:
作者Lisa Hsu
不管這些奇怪法律條文,我只可憐那小女孩,法官判決文已寫得邏輯矛盾,前後不一,而且以後繼父可以隨便對她性騷擾,反正前妻要靠廖某生活,為了維護生活品質,鐵定選擇犧牲小女孩,她未成年自己無權提告。她心理所受的傷害,搞不好毀了一生幸福!

法官嘴上說的官冕堂皇,但此案如判強制性騷擾,其實也是合情合理,亦符合社會公義。真該讓這三位女法官不時受到性騷擾,而且數年無權提告,看她們自己覺得如何

要判強制性騷擾需要檢察官提告,一般來說不是法官認為應該告什麼就可以改為告什麼的。
舊 2008-07-09, 05:18 PM #8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horace0110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