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nhair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 Taiwan
文章: 81
引用:
作者kuraki0607
噗,我對各位的景仰有如滔滔江水綿延不絕~
sunnywalker兄一開始的說法就是正確的思考方向了,姦就是等於****呀。
如果按照老甘的,把**定義成立法者的有意沉默,採用的說法明顯是"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文義限縮解釋,這樣的講法固然是沒錯,但是這個社會還有另一個異於異性戀的同性戀團體,生活在這社會上,如果這個案例的相**人與通姦者都是同一性別,客觀上永遠也不會是"**",所以也不可能成罪,這個有符合憲法的平等原則的對待嗎 !?
這時候我們可以發現執法者有意限縮通姦的定義的時候,正好就符合了違憲的最堅強的理由了!!

還有有一位網兄說到避免非婚生子女維護家庭倫理的立法目的,以非婚生子女的產生的實害結果為客觀上的構成要件,更是好笑,性交行為必然的可以懷孕?我們從異性戀自然的概念來看人之所以懷孕可能經過多次****行為也可...

有說是實害結果嗎?沒有吧
只是立法目的的解釋而已

「姦」跟「性交」當然不一樣,這要從修法的過程去解讀
__________________
別再罵法官腦殘了,他們只是依法審判;真正腦殘的,應該是那些不懂法律,卻又自以為是的亂報、誤導社會大眾的記者。
舊 2008-07-05, 10:26 PM #3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hair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