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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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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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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nnywalker
罪刑法定主義是禁止類推適用沒錯,但是不禁止法理解釋
我這比較像擴大解釋,
大法官的解釋可以推動修法阿,無論*****是否包含口交

這位推動釋憲者,把"妨礙性自主"與雙方合意的"通姦"混為一談 ,這兩者的差異性應該很清楚,態樣不同

其他一些想法,我樓上發表的可供參考


然則這樣的擴大解釋不知有無逾越應有之限度...
刑法的擴大解釋是比較嚴格的,如此解釋近乎是對「性交」的類推適用,恐有違背立法者原意之虞。
就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來看,如此對「準通姦者」不利的解釋或有不相容之處,且在社會衡平性的角度而言似無絕對之必要,因此我不很同意。

民法的精神補償是目前的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都同意的,不知您認為勉強的立論基礎為何?

最高法院的見解認為,通姦行為足以破壞夫妻間之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許,從公序良俗之觀點可得斷言,不問所侵害係何權利,對於配偶之他方應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助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從這個條文來看,配偶涉犯通姦罪,受害人是可以向配偶提起精神賠償的。

如果受害人以配偶通姦為理由透過法院判決離婚,可以依民法第1056條第1、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請求對方負賠償損害責任以及精神賠償,但精神賠償要以受害人無過失才能請求。
舊 2008-07-05, 10:06 PM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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