噗,我對各位的景仰有如滔滔江水綿延不絕~
sunnywalker兄一開始的說法就是正確的思考方向了,姦就是等於****呀。
如果按照老甘的,把**定義成立法者的有意沉默,採用的說法明顯是"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文義限縮解釋,這樣的講法固然是沒錯,但是這個社會還有另一個異於異性戀的同性戀團體,生活在這社會上,如果這個案例的相**人與通姦者都是同一性別,客觀上永遠也不會是"**",所以也不可能成罪,這個有符合憲法的平等原則的對待嗎

!?
這時候我們可以發現執法者有意限縮通姦的定義的時候,正好就符合了違憲的最堅強的理由了!!
還有有一位網兄說到避免非婚生子女維護家庭倫理的立法目的,以非婚生子女的產生的實害結果為客觀上的構成要件,更是好笑,性交行為必然的可以懷孕?我們從異性戀自然的概念來看人之所以懷孕可能經過多次****行為也可能一次行為就可以了,因此懷孕必定出於偶然,刑法居然可以把是否構成犯罪聽命於偶然,那麼一個無生殖能力的個人永遠也不可能構成要件該當!這根本無法做為法益所要保護的對象吧。
噗,然後除罪化的答案都在釋字554的聲請書裡,請原諒我的射後不理嚕。
釋 字第 554 號--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