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drasil
甘老師的推論叫學者的「無權解釋」,就和您的推論是一樣的,所以大家都是「罪刑個人主義」。我的意見和甘老師一致。
法條上寫的是「姦」,便不能用「性交」來解釋。如果學過刑法的話,就能知道罪刑法定主義是禁止類推適用的。
預備犯沒有受害者,乃是基於其惡性加以處罰,也有學者認為應除罪化,因為並沒有造成法益之侵害。再說也不是每種犯罪都罰預備犯。
且預備犯之認定在實務上相當困難,買了把水果刀就算是殺人預備犯嗎?
再說,若依此邏輯沒有受害者亦可處罰,又如何不可依民法處置呢?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啊,其他國家如此處理並無悖於法理。我認為您這一部份的論述明顯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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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主義是禁止類推適用沒錯,但是不禁止法理解釋
我這比較像擴大解釋,
大法官的解釋可以推動修法阿,無論*****是否包含口交
這位推動釋憲者,把"妨礙性自主"與雙方合意的"通姦"混為一談

,這兩者的差異性應該很清楚,態樣不同
其他一些想法,我樓上發表的可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