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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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這個我也有些意見:
保護夫權,在更久以前就被揚棄了
而且捉**.告訴權的發動者在於一方配偶,
家庭受到傷害一定有,
至於是否破碎?並非只肇因於非婚生子女
還有,對配偶可撤回,撤回不及於相**者
告訴權的發動者可依情況衡量,不是由檢仔.法官判斷
等於有兩道彈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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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贊成通姦罪繼續存在,請別誤會
如果要把通姦除罪化,現在社會上應該還是有一些自認為是衛道的人,會跳出來反對...大法官也不是人民選的,所以他們大概也不敢做出宣告通姦罪違憲這種太具有爭議性的決定吧
既然現階段要除罪化可能有困難,那就只能在適用上盡量限縮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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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罵法官腦殘了,他們只是依法審判;真正腦殘的,應該是那些不懂法律,卻又自以為是的亂報、誤導社會大眾的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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